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400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1958.1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1958.1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曹 蕾
法官助理  魏溶辛 书 记 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