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
主要负责人:王伟,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奶宋,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与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淄仲裁字第5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9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淄仲裁字第552号裁决书]指定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朱 荩
审 判 员 姚震宇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殷晓春
书 记 员 郑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