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特5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锦惠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86004272。
法定代表人:张文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英,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平堵沟村博十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97190931。
法定代表人:王伟,厂长。
申请人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华东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以下简称淄博业达泵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无锡华东电力公司称,请求撤销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淄仲裁字第552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2021)淄仲裁字第552号裁决在程序及实体上存在严重违法。无锡华东电力公司2021年9月8日收到淄博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淄博业达泵厂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合同,被申请人雇用驾驶员与通源物流运输协议、增值税发票。2021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淄博仲裁委开庭质证时,除淄博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以上证据,被申请人当庭突袭提供裁决书中的证据三、四、七、八、九、十的证据,淄博仲裁委在没有给申请人答辩期限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质证,造成申请人没有时间确认以上证据来源及真实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淄博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要求延期质证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解释相关规定。二、涉案争议和焦点是申请人是否收到了被申请人涉案合同全部的货物,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供了五份淄博通源物流运输协议,协议是被申请人雇用驾驶员与通源物流签订,这只是货物数量、运费、地点的约定,他不能代表货物已送到现场,也不能证明货物是为申请人所送,如货物送到现场是申请人的货物,应该有现场业主或申请人验收签名确认,但是淄博仲裁委员会仅凭五张通源物流运输与承运人签订的协议,认定涉案货物全部是送给申请人的。在仲裁庭认为中,仲裁委对涉案主要证据所谓通源物流运输协议的这一情况未作出任何解释,也只字未提,这本是审理中普通常识范围的事,其道理是十分浅显的,裁决书的裁决实属牵强附会,枉法裁判。
淄博业达泵厂称,一、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淄仲裁字第552号裁决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仲裁委受理本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向无锡华东电力公司送达了仲裁答辩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无锡华东电力公司已经签收。但其放弃了答辩的权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其次,裁决认定已完成全部交货义务并非只有五份物流协议,且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二、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淄仲裁字第552号裁决书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6日,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淄仲裁字第552号裁决:一、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货款377000元。二、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经济损失60177.98元。三、驳回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10629元,由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负担443元,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186元并直接付给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预交的仲裁费本会不再退回。以上一、二、四项裁决合计,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应向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支付447363.98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院认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无锡华东电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项事由,认为仲裁裁决在程序及实体上存在严重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仲裁法及仲裁规则均未强制性规定证据提交至质证之间必须留有一定期限用以核对或答辩,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当庭质证并不违反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本院经查阅仲裁阶段庭审笔录,无锡华东电力公司对淄博业达泵厂提交的十一组证据在开庭时已进行对质、核实,应当认为其已充分行使了质证权力。且在庭审中,无锡华东电力公司未向仲裁庭要求对证据进行庭后核实,而是对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根据《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条放弃异议权的规定,仲裁裁决符合仲裁规则,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关于无锡华东电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项事由,认为仲裁庭仅凭五张通源物流运输协议,即认定涉案货物是全部送给无锡华东电力公司的,在仲裁庭认为中,对涉案证据通源物流运输协议这一情况未作出任何解释,属枉法裁判。本院审查认为,无锡华东电力公司该主张为仲裁庭对于证据的采信及事实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事由不属于撤销裁决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仲裁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纪律处分。故,对申请人无锡华东电力公司的该条撤裁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无锡华东电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欣欣
审 判 员 郑 炬
审 判 员 李兴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杨
书 记 员 刘津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