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5665号
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锦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英,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4028号1号楼818室。
法定代表人:丰宝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