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331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8600427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锦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英,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7284185XK,地址河北省***市平山县西柏坡石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付建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与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06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0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35元,由华东电力公司负担104元,**环保公司负担2831元。因被执行人**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东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50831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9月24日、2021年12月2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专线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被他案冻结在先,本案遂予以轮候冻结处理;
2、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总对总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8××××、冀AY××××、冀AR××××的车辆,本案在审理阶段依法向***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发起委托查封,据受托法院反馈,上述车辆均已过户,无法办理查封;
4、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1年1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本案尚有执行款15083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06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舒秀琴
审 判 员 王益清
审 判 员 荆 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海峰
书 记 员 戴智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