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5335号
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锦惠路12。
法定代表人:张文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英,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华陆路(江阴市华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孙惠芬。
被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民族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协恩
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臻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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