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887无锡市三磊筛网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887号
原告:无锡市三磊筛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3832801J,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8600427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三磊筛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三磊筛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三磊筛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三磊筛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无锡市三磊筛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