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泉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民终2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为重庆市旭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89187B。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2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海,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8488422H。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姚家碥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梁川,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善晟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582365199J。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景新六组67号。
法定代表人易太胜,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6861749360。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景新六组67号。
法定代表人易太胜,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刑益中,男,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重庆市旭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海泉建材有限公司、永善晟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善分公司、刑益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5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荣蓉
审判员  杨稳香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