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澧得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号**#(厂房)801。
法定代表人:王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梅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强。
上诉人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7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本案两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了一份《绍兴镜湖旅游综合体项目设计服务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三方未就管辖权进行过约定。因此,尽管总承包合同约定了纠纷解决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补充协议未作约定,应当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即原被告未约定管辖地。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各方当事人签署的《绍兴镜湖旅游综合体项目设计服务总承包合同》第17条约定,发生争议若协商无法解决的,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本案管辖应从约定。一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王晗莉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