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澧得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道信游乐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952号
原告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谭家煜。
委托代理人王文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建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新道信游乐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STEPHENALLANSANDERSON。
委托代理人祁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道信游乐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本院受理的(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510号案有关联。该案原告为新道信游乐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为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新道信游乐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认为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篡夺其商业机会及未经授权代收费用等,主张返还。本院已于2013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现双方均提出上诉,其中新道信游乐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诉范围涉及双方公司间资金往来,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借款有关联。因该案的上诉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志良
审 判 员  严亚璐
人民陪审员  陈荣芬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正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