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柏孟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SilvertinoNorwayNaluz。
委托代理人祁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谭家煜。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及关联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3.75元,由原告**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志良
代理审判员胡晓艺
人民陪审员魏若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