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SilvertinoNorwayNaluz。
委托代理人祁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谭家煜。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及关联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3.75元,由原告**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志良
代理审判员胡晓艺
人民陪审员魏若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