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8857号之一
原告:虞**,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750号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3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诉被告浙江耀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已减半),由原告虞**负担。
审判长楼宇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