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耀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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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6990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潇,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750号6楼。
法定代表人:龚红芳。
被告: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耀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舒怡
人民陪审员张婷媛
人民陪审员宋要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