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7684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金星村中央横南241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亮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伟,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金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
法定代表人:邵金华。
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金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计981.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01.5元,由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干军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