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7700号
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远景村老虎山。
法定代表人:潘连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圣杰,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珠,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金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
法定代表人:邵金华。
被告:***,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金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廖 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