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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2921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台州金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69394972J。
法定代表人:潘子嘉,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台州金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江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