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九润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曹县九润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21民初5834号

原告:曹县九润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沙果园行政村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75486611J。

法定代表人:姜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华,曹县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曹县盖世万通电商物流园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BE116T。

法定代表人:校啟超,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曹县九润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县九润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县九润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10572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钻井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开凿深水井一眼,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后,2017年12月,原、被告结算工程款共计205720元,支付100000元后,下欠105720元至今未予偿还。

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工程款105720元属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7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钻井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凿深水井一眼,预计深度600米,原告施工设备进场开钻后,被告预付5万元,该井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合同另外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被告于2017年12月14日预付工程款50000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涉案工程,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为被告开具总计款205720元的发票三张。2018年1月11日,原告验收并接收该工程。2018年1月30日,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下欠10572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对欠付原告工程款105720元无异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5720元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工程款,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利息应自原告验收合格之日2018年1月11日起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曹县九润钻井有限责任公司105720元及利息(以1057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曹县九润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元,申请费1048元,合计2255元,由被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景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盛圆圆

书 记 员 韩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