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589号
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同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31131922。
法定代表人:巫宗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3997206073。
法定代表人:程永国。
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