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6731号
原告:四川百嘉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东大街99号盈嘉商务公寓2楼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
法定代表人:任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百嘉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百嘉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百嘉厨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曾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