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0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何君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一,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静逸,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
法定代表人:薛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颖
审判员 何 玲
审判员 成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琼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