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逸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909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船山街78号3132室。
法人代表:薛华,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美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2-204室。
法人代表:王萃南,董事长。
被告:上海逸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10层245室。
法人代表:王萃南,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美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逸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