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拉萨梦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西藏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0103民初127号
原告拉萨梦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斯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萨梦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拉萨梦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萨梦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萨梦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9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7元,由原告拉萨梦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