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尧如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尧如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元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802行初125号 原告:深圳市尧如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大厦B15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财政局,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省广元中学,住处所地广元市利州区电子路**。 法定代表人:苏国刚。 原告深圳市尧如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元市财政局、第三人四川省广元中学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尧如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