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2199-2号 原告: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东门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7年9月16日,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5674.04元进行保全,且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的存款5674.04或其他价值5674.04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