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498896064,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东门街南段郓州街道八里河社区八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增。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09月16日生,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609××××87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763.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