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646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训,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