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646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训,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郓城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