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24民初124号

 

原告: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瞿益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千里,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鹤亭街6号。

法定代表人:余洪桂。

原告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诉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和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国一公司立即偿付原告三和公司货款85042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国一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和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国一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三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国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三和公司与被告国一公司在2015年6月12日签订一份《实验室家具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三和公司向被告国一公司供应并安装实验室家具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160000元,约定分三期付款,分别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总货款30%,即348000元,在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货款的65%,即754000元,在验收合格,使用期满一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付清余款5%,即58000元。被告国一公司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6月18日支付原告三和公司预付款348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国一公司向原告三和公司增加购买了价款38424元的家具设备。原告三和公司已按双方约定于2015年8月20日供货并安装完毕。被告国一公司至今未组织验收,也未支付原告三和公司剩余的合同价款。

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三和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浙0324民初1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国一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联胜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临国用2014第06929号)。原告三和公司因此支出保全费4770元。

本院认为,被告国一公司拖欠原告三和公司货款850424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三和公司主张被告国一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于增加的货款38422元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原告三和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三和公司主张设备于2015年8月20日安装完毕,则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国一公司应在2015年8月27日前组织验收。被告国一公司没有按约组织验收,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应视为验收合格。因此,被告国一公司应在视为验收合格后期满一年时即2016年8月28日支付原告三和公司总价款5%的剩余货款,即59921元(58000元+38422元×5%)。因此,被告国一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按年利率6%,分别以本金790503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7日,然后以本金85042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货款85042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6%,分别以本金790503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7日,然后以本金85042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4元,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