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3315号
原告:***,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
被告: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大沙镇誉城路金凯盛誉城誉海湾1栋三座101(首层)(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848790591。
法定代表人:邝海辉。
原告***诉被告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1年7月8日以准备另寻合法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经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如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