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6民初2292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66448749R,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忠南。
原告***与被告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收案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官海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