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3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644874-9。
法定代表人:吴忠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人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2050元,执行费用2780.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查封账户,并发放给申请人5477.53元;
3.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浙EH××××的汽车,本院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长兴县虹星桥镇毕家村万安自然村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18)长兴县不动产权第0002867号),经核实,此房产系农村自建房,故暂无法处置;
5.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截至2021年3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477.53元,执行费用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30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冯 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