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3185号
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16262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45号青海时代广场2号楼2单元2192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昕瑜,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4662886W,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座5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辉。
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1669XL,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1号1号楼3单元3123室。
负责人:汤建国。
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已减半收取,由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强亚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致晶
书 记 员 武 霞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