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城北某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5民初658号
原告: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中鑫建材市场。
负责人:吴军华,租赁站业主。
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座5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国森,熊小莲,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1号1号楼3单元3123室。
法定代表人:汤建国,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苏国森,熊小莲,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远强,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区。身份证号:×××。
原告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原告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与案外人蒋庆东达成和解,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撤承担。
审判员 刘  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拉毛卓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