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东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辖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82714875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蔡必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0074-9,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黄哲从,总裁。
原审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4662886W,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辉。
原审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07218727U,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谷运宝。
上诉人苏州东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10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苏州东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且争议的工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曾雪蓉
审判员 叶 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