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城北某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5民初658号
申请人: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中鑫建材市场。
负责人:吴军煌,租赁站业主。
被申请人: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座5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辉,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五四西路紫金花园。
法定代表人:汤建国,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远强,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人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远强的银行存款19235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以担保人吴军华名下位于西宁市××区不动产及担保人吴军煌名下位于西宁市××区不动产进行但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宁城北**建筑物资租赁站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远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远强银行账户存款192354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吴军华名下位于西宁市××区不动产和担保人吴军煌名下位于西宁市××区不动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拉毛卓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