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702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28号三阳广场B座5层。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7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8)鄂07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锋
审判员  赵友春
审判员  邓学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