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10654号
原告: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0074-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哲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清,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82714875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蔡必成。
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4662886W,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座5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辉。
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07218727U,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009弄6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谷运宝。
原告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佳政
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
人民陪审员 钱建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