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7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座5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根祥,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保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9号楼黄村镇政府东配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张兴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恩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雨,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科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保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兴公司)、被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科艺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湖北科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利兴公司、富利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湖北科艺公司在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的缝隙、外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的安装上均存在质量问题,从而造成外窗四周漏水,故认定湖北科艺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的条件不满足,从而不支持湖北科艺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事实上,造成漏水的原因与湖北科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漏水部位在门窗部位外,不是湖北科艺公司所承接负责的门窗安装工程范围内,漏水的根本原因系用的外墙涂料并非防水涂料;另外,湖北科艺公司的施工义务只是对门窗质量是否合格进行负责,不对门窗墙体漏水负责,湖北科艺公司的施工责任是提供门窗材料和安装,根本不涉及门窗与墙体之间的抹灰、防水处理等工程负责,况且湖北科艺公司施工安装的门窗承包项目已经由保利兴公司以及相关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结算款的发票也早已经开具。2017年8月10日,湖北科艺公司已经向保利兴公司出具《保利春天派外窗渗漏维修的函》以及《关于保利春天派外窗渗漏启动第三方维修的函》,都已经载明漏水的问题并非湖北科艺公司施工范围,并告诉保利兴公司解决方案,至此,湖北科艺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二、湖北科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人民法院仅靠保利兴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维修证据以及综合过错程度、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湖北科艺公司承担30000元违约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合同履行过程中,湖北科艺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门窗安装义务,保利兴公司及相关单位也已验收合格,发票都已开具入账,因此,湖北科艺公司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也就根本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退一步讲,本合同项目的质保期为2015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该项目早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早已过了质保期限,保利兴公司、富利建设公司早就应该及时按照合同退还湖北科艺公司的质保金,然而两家公司以门窗漏水为借口和理由拒绝退还质保金,即使按照一审人民法院的认定,由湖北科艺公司支付保利兴公司违约金30000元,也应该从湖北科艺公司给保利兴公司、富利建设公司的198354.5元质保金里扣除才是合理,保利兴公司、富利建设公司也还应该退还湖北科艺公司168354.5元的质保金。
保利兴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湖北科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富利建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湖北科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湖北科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保利兴公司和富利建设公司返还质保金198354.50元;2.判令保利兴公司和富利建设公司支付利息(以质保金198354.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质保金本金之日止);3.案件诉讼费用,由保利兴公司和富利建设公司承担。
保利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湖北科艺公司赔偿垫付的业主损失11700元;2.湖北科艺公司赔偿第三方开支经费333600元;3.湖北科艺公司支付逾期修复外窗质量问题的违约金226500元;4.案件诉讼费用,由湖北科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湖北科艺公司(丙方)与保利兴公司(甲方)、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保利春天里14#地外门窗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保利春天里14#地项目外门窗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约定由湖北科艺公司承包保利春天里14#地25#、26#、27#楼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防火窗供货、安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同时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施工安全、包安装调试、包有关部门报批、包本工程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关于产品质量中约定,密封包括附框与墙体(用泡胶棒、聚氨酯发泡胶填缝填密实)、型材与附框(室外:聚氨酯发泡胶填缝;室内:丙烯酸密封胶;填密实)、玻璃与型材(三元乙丙;压实,合缝搭接)。关于工程保修中约定,1.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和建设部80号令,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2.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丙方必须迅速进行整改,对于业主反应或投诉施工质量问题,丙方必须在三天内跟进处理,所有跟进整改限时完成,如未完成则进行相应处罚,各项修补每逾期一天,罚款500元。关于质保金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表,甲方在办理完结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从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在保修期满,丙方无质量遗留问题后三十日内付清。同时该质保金也作为丙方所提供发票的保证金。
另查,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与9日变更名称为富利建设公司。
2016年10月,湖北科艺公司与保利兴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春天里14#地外门窗工程供货安装合同结算协议》,载明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质保期为2015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即人民币198354.50元,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另查,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24日验收合格。
一审庭审中,保利兴公司提供外窗渗漏的照片及业主向物业公司保修外窗漏水的多次录音。同时,保利兴公司提供向案外人熊波等五名业主进行赔偿的现场勘查表、受损处理表、结案书、承诺函等证据,证明保利兴公司向业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700元。
2017年7月24日,保利兴公司向湖北科艺公司致函,题为《关于保利春天派外窗渗漏维修的函》,载明因大雨外窗渗漏的住户情况并主张湖北科艺公司维修缓慢且质量差,并未能解决漏水问题。保利兴公司通过淋水实验等,发现存在包括钢附框与主框之间并未打发泡胶等6项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该致函中,保利兴公司要求湖北科艺公司按照要求在2017年8月5日之前完成春天派项目所有业主漏水维修工作。如维修进度及质量未能达到要求,保利兴公司有权聘请第三方继续开展维修工作,由此发生费用将在质保金中扣除并扣除发生费用20%的管理费。
2017年8月7日,保利兴公司向湖北科艺公司致函,题为《关于保利春天派外窗渗漏启动第三方维修的函》,载明由于湖北科艺公司供货质量及施工工艺等原因,致使在质保期内产生了窗框四周及拼缝漏水、打胶不严密、开启扇关闭不严等各项工程质量问题。保利兴公司多次要求湖北科艺公司履行保修义务等,但维修工作并未解决上述工程质量问题。保利兴公司决定外窗维修工作将启动第三方进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湖北科艺公司承担,同时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前述款项将优先从剩余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将采取诉讼或其他手段予以追偿。
2017年8月10日,湖北科艺公司向保利兴公司出具《回复“保利春天派外窗渗漏维修的函”以及“关于保利春天派外窗渗漏启动第三方维修的函”》,载明了湖北科艺公司自2016年7月20日大雨后对保利春天派项目窗户问题进行现场勘验、查找漏水原因、总结问题并制定方案、进户调试、整改维修。湖北科艺公司认为其施工部分不存在保利兴公司所指的外窗漏水质量问题。同时,湖北科艺公司通过淋水实验及检查、维修情况表明,春天派外窗渗漏并非湖北科艺公司供货质量或施工工艺造成,而是因为外墙涂料并非防水涂料,大雨由涂料进入保温后,通过保温与结构之间的缝隙流窜到窗附框及结构之间、附框与主框之间,而未进行对外窗四周进行砂浆抹灰收口导致雨水进入室内,造成业主户内漏水。保利兴公司在未查明漏水的确实原因的情况下,把漏水责任归结于湖北科艺公司。要真正解决漏水问题,应对外墙四周的涂料以及保温完全凿开,将窗四周用水泥砂浆等相关防水材料作抹灰收口处理。而这一部分的施工并非湖北科艺公司的承包范围,应由此部位的原施工单位负责。保利兴公司无任何理由扣除湖北科艺公司的质保金。
另查,保利兴公司委托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外窗维修,维修费用共计333600元。保利兴公司提供《保利春天派外窗维修方案》《保利春天派外窗维修工程预算书》《第三方维修事项审批单》《第三方维修工作通知单》《春天派外窗漏水第三方维修合同》《第三方维修工程验收单》《工程量确认单》及附件、发票等予以佐证。其中《保利春天派外窗维修方案》载明,外窗漏水的原因分析为:1.铝合金窗制作连接部位,打胶不到位。2.窗户五金件松动,致使窗户关闭不严。3.外墙与窗户之间打胶太粗糙。4.附框与结构之间沙浆封堵不密实。5.窗头收口倒坡、部分无滴水线。
2021年6月8日,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春天派项目外窗渗漏原因分析》,载明经公司现场勘验,分析渗漏原因主要为:1.钢筋混凝土外墙结构完好,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不存在外墙向室内渗漏的可能。2.外墙保温、抹灰及涂料完好,且从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来看,具有耐雨水冲刷功能,无防雨水渗漏的功能。3.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缝隙,并进行防水密封;外门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条密封。4.外窗附框安装时,监理工程师多次检查发现附框与洞口之间的发泡胶不密实,当时即要求湖北科艺公司进行整改,从渗漏现场情况看,部分质量问题未能彻底整改,造成阻水效果降低。5.湖北科艺公司外窗框密封胶打胶施工时,面层灰尘清理不干净,形成隔离层,密封胶附着力不够,胶体与外窗框及墙体面层出现张口现象,雨水顺着张口部位进入保温层与结构墙体之间的空隙,窜入下一层,由于附框与结构墙体之间的发泡胶不密实,雨水渗入室内,造成外窗四周渗漏。
一审法院认为,湖北科艺公司与保利兴公司、富利建设公司签订的《保利春天里14#地外门窗工程分包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法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质保金问题。合同约定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遗留问题的前提下于三十日内付清。一审庭审中,湖北科艺公司辩称漏水的原因系外墙涂料并非防水涂料。根据双方的证据和庭审的陈述,可以认定湖北科艺公司在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的缝隙、外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的安装上均存在质量问题,从而造成外窗四周漏水,故湖北科艺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因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利兴公司要求湖北科艺公司赔偿垫付业主损失、第三方维修开支费用及支付违约金问题。根据保利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利兴公司启动第三方维修的实际支出费用为333600元,且保利兴公司不能就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因涉案工程的外窗漏水问题,湖北科艺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等因素,在扣除质保金的基础之上,酌定湖北科艺公司支付保利兴公司违约金3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违约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保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二、驳回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保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湖北科艺公司提交证据如下:案涉工程现场照片、视频,拟证明出现漏水是外墙涂料、墙体抹灰等问题所致,与湖北科艺公司无关。
保利兴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湖北科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富利建设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湖北科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湖北科艺公司与保利兴公司、富利建设公司签订的《保利春天里14#地外门窗工程分包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湖北科艺公司与保利兴公司、富利建设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湖北科艺公司主张漏水的原因与其无关,因外墙涂料未使用防水涂料,雨水由涂料进入保温层,通过各种缝隙,加之外窗四周未进行砂浆抹灰收口等,所以造成漏水。保利兴公司则主张造成漏水的原因系湖北科艺公司供货质量及施工工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诉讼中,湖北科艺公司虽提交了照片、视频等证据,但保利兴公司、富利建设公司均不予认可,而依据湖北科艺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认定湖北科艺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漏水原因与其有关,判令湖北科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确认。因湖北科艺公司不能证明漏水与其无关,故保利兴公司要求湖北科艺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湖北科艺公司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返还质保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湖北科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6元,由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琨
审 判 员  霍翠玲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薇中
书 记 员  宋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