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荣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3民初9233号
原告:武汉荣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帅寒荣,经理。
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荣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迪公司)诉被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荣迪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迪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荣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原告武汉荣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