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04民初195号
原告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向原告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山
书记员  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