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川0793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奕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