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7财保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081920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机场建设定向限价房小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4208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川0727民初382号之一变更保全财产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的凯迪拉克3GYFN9E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的梅赛德斯-奔驰WDDWH4AB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的凯迪拉克3GYFN9E5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3GYFN9E58CS586863,发动机号码:LFW6CS586863)一辆,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的梅赛德斯-奔驰WDDWH4AB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DDWH4AB4HF554098,发动机号码:274××××0972)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