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林辉页岩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32执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林辉页岩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小龙,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成都林辉页岩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9764元。本案的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大任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81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