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

思南县宏发环保建材厂、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4财保27号
申请人:思南县宏发环保建材厂,住所地:思南县鹦鹉溪镇高庄村石槽水组。
投资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思南县宏发环保建材厂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64320元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思南县宏发环保建材厂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思南县宏发环保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阳逻开发区支行开设的42001137436053003363账户上冻结存款金额643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案件申请费663元,由申请人思南县宏发环保建材厂负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