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724号
申请人:**佳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70337051R,住所地:**市宿城区埠子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兴明。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6日生,住**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嘉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594297,住所地:**市宿城区楚街11区R18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嘉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嘉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嘉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