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城区河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594297,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楚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锐
书 记 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