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执1341号
申请人:新疆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藏族,建筑工程承包人,住喀什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莎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1)新3125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4398.16元,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34398.1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房产登记、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134398.1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莎车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5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德俊
审判员  李宏刚
审判员  李晓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蒲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