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7273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530981955。
法定代表人:李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豪,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言,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被告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8602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4301元,由原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631元(被告预缴),减半收取2315.5元,由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宫宇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