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283民初2089号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办事处代家上观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9082515R
法定代表人:代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530981955
法定代表人:李祯,经理。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118252.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23946元(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货款的年息百分之九偿付违约金。即违约金23946元=未付货款118252.5元×9%×2.25年,自2016年12月5日计算至2019年3月4日);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5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货款年息百分之九计算)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8月份,原告为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中杰时代广场”工程供应混凝土,双方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照供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合同,至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118252.5元及逾期货款利息损失。
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数额正确,请求调解处理,延期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工程款118252.5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50000元;余款68252.5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违约金23946元(按本金118252.5元的20%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42元,由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奎堂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苗振霞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