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1581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原告:**,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华融纺联(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马旭亮。
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祯。
被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万。
原告***、原告**诉被告华融纺联(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永高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