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114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昌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0775Q。
法定代表人:栾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8250568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冀0602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2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